各市团委、环保局:
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“建设生态省、打造绿色浙江”的号召,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,动员我省青少年积极投身建设生态省的具体实践,充分发挥各个集体、各个岗位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生力军作用,共青团浙江省委、浙江省环保局决定,2005年将继续开展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的命名表彰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命名条件
按照《关于下发<浙江省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创建、管理办法>和<浙江省省级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活动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团浙联〔2004〕30号)和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省级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考核标准(试行)要求,建立的“保护母亲河号”和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。
二、命名方式
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进行,报上一级命名的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必须经过本级命名。县级团委和环保部门要建立本地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的备案管理制度,并择优推荐给上级团委、环保部门进行命名。年底,团省委、省环保局将组织检查、复核和考核。
三、名额分配
2005年共青团浙江省委、浙江省环保局将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择优命名50个左右的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,17个左右的省级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。去年已命名的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和省级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今年将进行复核(各市名额分配见附件1)。
四、有关要求
1、严格把关。命名表彰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是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。各地要严格按照参评条件、程序和名额,本着实事求是、高度负责的态度,精心选拔、严格把关,真正推出一批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。
2、按时申报。各市要择优推荐,准备详细的申报材料。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表、活动相关图片2-3张以及1500字以内的事迹或数据材料(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),并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浙江省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(联系地址:杭州市安吉路21号团省委青农部;邮编:310006;联系人:朱城、何相涯、楼斐莹;电话:0571-85172600;传真:0571-85174196;E-mail:qnbtswzj@sina.com)。
附件 1:各市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、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名额分配表 2:省级“保护母亲河号”命名申请表 3:省级“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”命名申请表
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○○五年九月十五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