瑞安市塘下镇上戴青年中心章程

上戴青年中心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 
  第一条 名称:瑞安市塘下镇上戴青年中心(以下简称为中心)。 
  第二条 中心是在上戴团工委的领导下,以18岁至40岁青年为会员骨干,以联系、服务、引导青年为目的,以会员制、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,服务青年、服务社区的基层青年组织。 
  第三条 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,依照本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,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,努力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。   
 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:瑞安市塘下镇上戴村办公楼 

            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 
  第五条 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:


(一)    组织青年中心会员进行政治思想和文化教育学习。


(二)    组织青年中心会员开展为党和政府服务、为青年大众服务、为企业服务、为村民服务等四个服务工作。


(三)    承担上级有关部门、村两委交待的具体管理服务项目。


(四)    创建经济服务实体,建立劳动中介、婚姻介绍、青年维权等服务机构。


(五)    开展青年中心会员联谊和文体活动。


第三章  会员


第六条  中心实行会员制,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。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、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。 
  第七条 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  (一)个人会员年龄在18至40周岁之间,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; 
  (二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承认本章程; 
  (三)有加入中心的意愿。 
  第八条 会员加入程序: 
  (一)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,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; 
  (二)携带有效证件(如身份证、学生证等)进行会员登记; 
  (三)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,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。 
  第九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  (一)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; 
  (二)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; 
  (三)向中心推荐理事; 
  (四)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、意见并进行监督; 
  (五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。 
  第十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  (一)遵守章程,执行中心工作决议; 
  (二)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; 
  (三)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; 
  (四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义务。 
  第十一条 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,视为自动退出,特殊情况除外。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。 
  第十二条 会员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或中心章程,经理事会审查决定,予以除名。 
  第十三条 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,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,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。 

            第四章 理事会 
  第十四条 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。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。 
  第十五条 理事实行推举制。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,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,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/5。 
  第十六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  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 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    
  (三)审批吸收团体会员,决定会员除名; 
  (四)决定副秘书长、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; 
 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  (六)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。 
  第十七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十八条 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,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。 
  第十九条 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原则上由团工委书记担任;设顾问、名誉理事长、名誉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若干名,经团工委提名报村党支部、村委会审核后,由理事会选举、聘任。 
  第二十条 理事长也可由村党支部、村委会领导兼任。理事长由村党支部、村委会领导兼任的,团工委书记应担任常务副理事长。
  第二十一条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 
  (二)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  (三)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; 
  (四)提名中心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人选; 
  (五)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,支持和指导、检查、监督秘书处的工作; 
  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。 
  第二十二条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。 
  第二十三条 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。 
  第二十四条 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 
  第二十五条 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  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  (二)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 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; 
  (四)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  (五)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; 
  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 
  第二十六条 中心不设分支机构。 
   
            第五章 经费 
  第二十七条 中心经费来源: 
  (一)会员会费; 
  (二)社会捐赠; 
  (三)政府、村委会拨款; 
  (四)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 
  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 
  第二十八条 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、社会化方式筹集,逐步实现自收自支,自负盈亏。 
  第二十九条 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 
  第三十条 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。 
  第三十一条 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。 
  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 
  第三十二条 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。 
            第六章 标识 
  第三十三条 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及形象设计。中心的合作单位使用标识须经中心特别授权并到团工委登记备案。标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。 

            第七章 附则 
  第三十四条 本章程的修改,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。 
  第三十五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。 
  第三十六条 本章程自2004年9月1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。